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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增禁用物质400多种
信息发布:美神网 发布时间:2007-9-6 17:35:12


  据悉,随着2007版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的推出与实施,不少企业看到了国家监管化妆品业的决心,也提高了有长远发展计划的化妆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。不过,由于新版将大幅提高企业的成本,有大约20%的企业将在此轮洗牌中被洗出局。

  首次进行了分类要求

  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规范》强化了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对各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,同时也便于企业准确执行。

  2007版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与2000版相比,主要有三大改进:

  第一,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与条件要求高了很多。如生产企业距离居民区须大于30米,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≤1000 cfu/立方米;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≤20 cfu/平方米,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≤300 cfu/只手,并不得检出致病菌。(2000版仅规定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/立方米。)

  另外,首次对化妆品进行了分类要求。生产眼部用护肤类、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。

  第二,对化妆品的原材料进行重新规定,增加限用物质700多种,增加禁用物质400多种,有些重金属以前是限用现在明确规定为禁用。

  对于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,若其配方中使用了《规范》新规定的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出限制要求,应及时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请变更产品配方,并提交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、更改后的配方和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。经专家审核,变更后配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,准予变更;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将注销产品批号和备案号。

  必须一个指数一个批文

  第三,对于防晒用品有了新的要求。以前一个防晒批号就可以覆盖所有防晒指数的产品,现在必须一个指数一个批文。UVA防护效果标识、防水效果标识、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,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定。

  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的防晒产品,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,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,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。

      (信息来源:广州日报)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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